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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版权侵犯现象的个人看法

  说心里话,我还真对版权这个概念没多少了解。于是,利用百度简要的搜索下,得出简单定义:版权(英文名称:copyright)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 )

  关于著作权,我首先想到的就是著作权的盗版,以及各种盗版作品和出售。

  记得我在念初中的时候,当时深圳电视剧频道六点播出以个名为《我为歌狂》的动画,那时候的我一下课就冲回家看,你说那有多火?当然,一个好的动画就会有有个吸引人的内容,于是根据这个动画的内容。就这样,上海卡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依据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授权,委托解某等3位作者将该厂制作的动画影片《我为歌狂》改编成同名小说,并且小说的著作权归属卡通公司。好吧,我想说,好东西终究会使人眼红,当然收视率高的动画内容,在改写成小说后,其销售量自然也不会少到哪里去。于是,作为上海最大的图书刊物批发市场内的图书发行专业单位,他们明知道这样的畅销书籍,是有正版著作权的,可是在2002年年初正是《我为歌狂》发行进入50万册大关之时,盗版书却悄悄地潜入了图书市场。这个证据是确凿的,因为当时的正版书籍是送里面的动漫明星人物卡的,而盗版书是没有这有的优惠的,再者,不管是什么东西,只要是盗版的,它的正面宣传封面总是没有正版的那么亮丽的,因为这些商家都是追求的低成本,高利润。

  关于以上案例其结果遵循了“邪不胜正”的自然规律,最终结果是(由于被告对盗版图书的来源无法证明具有合法来源,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被告的侵权责任在所难免。-该句摘至百度百0.0)。这个案例可以说是好运的,毕竟这个社会存在各种侵权行为,然而受害的一方并不是每次都能在法律管辖的范围内得到维权的。由此我觉得,在版权维护这一块,国家的关于侵权问题的宪法还是不够完善的。

  我思考着,为什么我们要利用法律这种死的固执的东西来限制侵权者的行为呢?而不是换个角度,怎么让这个社会的人不打算的侵权而占有别人的劳动成果呢?我觉得这也是当代社会有点浮躁的一种表现吧。怎么说呢,假如我是侵权者,做好坏事前当然会想着,我要侵权的这个文章或者某种创作一定是有吸引人的地方的,也就是说有属于这篇文章或者这个作品的亮点。那么,如果我能成功不受惩罚或者偷偷侵权成功的话,那么这篇文章或者这个产品的美好劳动成果我便可以占为己有。相比每个侵权者的“干坏事”前的想法必定脱离不了我这个如此常规的想法。总结起来,终究是利益惹的祸,因为使人趋之若鹜的终究多是利益。相反的,为什么人们在面对好的文章或者产品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怎么不是怎么去欣赏和享受一篇好文章,或是怎么去学习那种好的产品或者思考如何才能让自己个人也可以制作出能使人有侵权冲动的文章或者产品呢?这种学习和向美好事物看齐的品质是人的基本本性,估计是因为随着各种信息传播的加快,社会前进的步伐,和生活节奏的加快,使得人们在利益和人之本性前,利益的诱人因素占了人的内心大半部分吧,所以这些人面对好的作品面前,他不是谦虚的学习却选择了偷偷的抄袭和翻版。

  上面说到,法律是个维护创作者著作权的一个途径。可是,与版权相关的法定法规还是存在一定的漏洞的。因为查看了相关资料,中国版权事业的发展只有短短的二十几年,相比起来,西方国家的版权事业的历史已经有百年之久。中国用二十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国家百余年的历程。因为如此,我国著作权保护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尚有差距。长期以来,作为百姓的我们呼吁着版权保护,似乎政府和民间机构也各尽其职了,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收效甚微。就这样,创作者的创作的文学艺术或者文章作品得不到相关的保护,他们创作的积极性严重损伤。

  相比改变人的思想,让人面对优秀的文章作品或者各色文化艺术报以谦虚学习的心态,相比这样连我都觉得有点高尚的思想境界必定不能普及到每个人的思想上,所以啊,作为限制工具的法律法规应该这个时代最适合维护创作者著作权的途径了。我相信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会西方差,需要的只是更多的探索和时间上的磨合。

  上面就是我个人对于版权这个主题的一些论述,更重要的是以上内容纯属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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