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勤工助学维权问题研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更新,大学生勤工助学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大学生勤工助学,不仅能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缓解家庭经济压力,还可以丰富社会阅历,锻炼社会适应能力。但目前大学生劳工市场远未成熟,鱼龙混杂,陷阱重重,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权益经常受到雇主和中介的侵害。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大学生勤工助学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地方政府和高校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和大学生勤工助学的特殊性,使维护合法权益的难度比较大,许多遭遇不公的大学生只能忍气吞声,“打落牙齿和血吞”。如何保护大学生勤工助学的合法权益,化解政治风险,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当前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大学生勤工助学易受侵权的主要原因
大学生勤工助学一般在校内进行,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由高校自主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属于照顾和扶助性质,比较容易管理,其合法权益可以得到较好的保障。但毕竟“外面的世界很精彩”,校外的工作对大学生来说更有吸引力,也更具挑战性。因此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把目光投向校外。但是,“外面的世界也很无奈”,大学生在校外勤工助学,其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1.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大学生勤工助学者与用人单位在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
大学生加入勤工助学的行列,不仅要面对同一群体的竞争,还要面对其他群体的竞争。由于当前的劳动力市场是一个巨大的买方市场,“走了我一个,自有后来人”,用人单位选择的余地很大。但大学生由于没有工作经验,技术和技能也不尽如人意,工作时间也受到学业的限制,优势不明显。这使得他们在面对雇主的时候,缺乏讨价还价的资本,不能与雇主进行平等谈判,容易陷入“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局面,与用人单位在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使他们只能被动地接受雇主的各种条件,包括不签订劳动合同。
2.大学生勤工助学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根据有关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调整。”勤工助学协议的法律性质应该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违反劳务合同一般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责任,不能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大学生勤工助学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无法认定为工伤损害而得到法律救济。这些年一些地方教育主管部门也先后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如北京市教委曾出台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和《关于用人单位接收外埠在校生来京培训实习有关问题的通知》,广西等地要求暑期各高校建立校外勤工助学学生档案和审批制度等。但目前执行情况并不乐观。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3.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大学生勤工助学者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大学生在校外勤工助学的岗位,相当一部分是通过他人介绍、中介机构或通过招聘广告应聘获得的。一些雇主和中介机构往往利用大学生求职心切、思想单纯的特点,预设陷阱,不签订任何协议或要求大学生缴交“保证金”、“抵押金”、“报名费”、“培训费”、“服装费”等各种费用,克扣报酬和拖欠工资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存心不良”,利用大学生为其推销假冒产品牟取暴利,使大学生陷入违法的境地。大学生勤工助学还存在人身安全的隐患,湖南、河北、浙江、辽宁等地区的高校先后发生女大学生做家教被杀的悲剧为广大大学生敲响了警钟。凡此种种,使一些勤工助学者“还没有尝到甜头,就已经吃尽苦头”。大学生勤工助学者对法律知识的不熟悉,自我维权意识的浅薄,导致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缺乏应有的警惕性和鉴别力,良莠不分,也要为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承担一定的责任。
4.高校勤工助学管理存在盲区
高校对大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无论是成文的规定,还是具体的管理措施,都主要是针对校内勤工助学的,对于校外勤工助学因主要是市场行为,学校难以监督和调控。近年来,高校勤工助学服务机构在为大学生勤工助学者提供岗位、服务和维权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通过高校勤工助学服务机构介绍的兼职可信度和成功率相对较高。但由于勤工助学服务机构自身条件的限制,对用人单位或个人的真实情况做不到一一细致的了解,有时可能在不知不觉中成了侵犯大学生权利的“中间人”。虽然,大多数高校都规定了勤工助学的申报制度和工作时间限制,但由于得不到学生的认可或操作麻烦,又缺乏相应的配套机制,执行起来很不乐观,甚至形同虚设。由于管理体制的“缺位”,大学生在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中遭受侵权或引起纠纷等诸多问题,高校管理部门往往爱莫能助。
二、大学生勤工助学权益保护的对策思考
大学生勤工助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对于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和顺利完成学业有重要意义,大学生勤工助学者的权益必须得到有效的保护,当前应该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强化高校勤工助学服务机构的职能,切实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高校勤工助学服务机构应竭尽全力尽到:“配合高等教育改革,确保高等院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管理;负责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筹措、管理;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提供各项服务等。”职责。据此,高校勤工助学服务机构应结合地区和学校实际,制定学校的勤工助学管理规定,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要加强对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学生正确地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做到劳逸结合、德智体全面健康发展;要加强对勤工助学者进行以“劳动安全”、“从业技能和知识”、“相关法律知识”、“诚信教育”等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活动。接受并审批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认真审查用人单位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相关必要证件,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并代表学校与学生、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要经常性调查了解勤工助学者的相关情况,诸如学习、安全、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等,全面掌握勤工助学者的动态。建立勤工助学网络服务平台,在发生劳务纠纷时进行协调处理,大力支持勤工助学的维权活动,并将维权作为工作的重要目的之一。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只有在有效的管理和规范下,其合法权益才能保护得更透彻、更明了。
当前大多数高校的勤工助学管理方式已不能满足大学生对勤工助学岗位的需要,只有积极开辟能提供长期、稳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基地和实体才是勤工助学管理工作的生存和发展之道。勤工助学要摆脱零敲碎打的局面,形成一定规模,必须建立自己的基地,建立自己的经济实体。这种基地和实体可以是校内生产型、自助型,也可以是校内外合作型,复旦、交大等还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勤工助学经济实体,充分利用校内资源,逐步走向社会,寻求稳定的社会市场,从等待市场需求,变为主动向市场提供服务,达到容纳学生数量大、渠道畅通、岗位稳定的规模效益,以保障大学生勤工助学可持续发展。
2.明确大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中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签订大学生勤工助学协议是维护权益的基础和依据,学校、用人单位和勤工助学者都应充分重视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高校勤工助学机构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中必须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并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中应具备以下条款:工作内容、时间、工作报酬的标准和支付方式与时间、合同期限、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务合同终止的条件、意外伤害补偿方式、违反合同的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劳动者(学生)的义务与责任。学校的义务与责任可由用人单位与学校另行签定,此外,当事人可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如果高校能够统一劳务合同,加大宣传力度,既可增强学生与用工单位签定协议的主动性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自觉性,又有利于勤工助学的规范管理。
鉴于目前勤工助学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建议有关部门修改和完善《劳动法》,将高校学生勤工助学行为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畴,建立劳动合同的申报制度;并尽快为社会职业中介组织立法,规范中介组织及其行为,使社会中介组织规范、有序,加强政府监督检查力度,使以后的勤工助学活动有法可依。
3.大学生勤工助学者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大学生勤工助学者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他们在勤工助学的过程中或兴奋、或彷徨、或成功、或失败,但谁也不能否认他们在成长。往返于校园与社会之间,碰壁和失败是免不了的,但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擦亮眼睛,三思而后行。一是找工作前先学习《劳动法》、《民法》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咨询相关事宜,了解市场行情,做到心里有底;二是找工作时选择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职业中介机构,交中介费用时需注意“双方协商收费原则”;三是事先确认核实用人单位身份和工作性质,如查看用人单位是否有合法执照,是否有固定的场所,还可利用网络,搜寻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或亲自去应聘公司实地考察环境等;到用人单位面谈时,遇到要交保证金、押金、扣押证件的之类,最好以一种恰当的理由全身而退,避免钱财受损;对于一些不健康的工作必须坚决抵制,不能为了挣钱而丧失大学生的人格尊严。四是要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将劳动时间、待遇、人身伤害处理等权利和义务全部写入,有备无患,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签字盖章时要认真核实对方落款名称;大学生们一定要按照有关法规签订合同,同时要记清单位的详细地址和法人代表的姓名,如果没有合同,也要注意保留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务关系的凭证,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在司法解决的过程中,提供有力的证据。五是打工时除了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来增加打工成功的机会之外,要诚信做人,做到自己首先没有过错,还必须在思想上多一道防线,提防一些居心险恶的人。六是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工作时要保持高度警惕,一旦发现雇用劳务方有侵权、违约等行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反映,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很多事例表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几乎都与勤工助学者缺乏自我保护有关,很多勤工助学者不知道怎么和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无法辨认用人单位信息的真伪,以及在出现不安全因素和发生事故后不知道怎么办,这一系列的问题都说明:勤工助学者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劳动不仅是公民的权利,还是公民的一项义务。大学生勤工助学既是大学生的权利,也是大学生的义务。大学生勤工助学者与其他劳动者一样,应该享有劳动的各种权利。正视大学生勤工助学者的弱势地位,对其予以特别的关注,通过法律制度的制定为他们提供一个自由而公平的制度空间,将成为维护大学生勤工助学权益的不二选择,也是法律由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