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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作家协会青年分会(青年部)章程

时间:2012-03-13 22:00:18     作者:新闻要闻      浏览:10954   评论:0   

 

【广东校园文学网授权发布】

 

广州市作家协会青年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全称为 广州市作家协会青年分会。

第二条 性质

本会 是广州地区青年作家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文学团体。

第三条 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百花齐放、百 争鸣的方针, 立足本土, 广纳贤才 以文学磅礴的力量感召、影响、凝聚广州青年,传承广府文化 ,培育 青年作家,繁荣文学事业。

第四条   本会 接受广州市作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

(一) 组织文学大赛。

(二) 组织文学采风 创作、评论。

)组织文学普级交流、奖评活动。

)组织 文学 创作辅导和培训。

(五)组织文学作品发表、出版。

 (六)为上级作协组织输送人才。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包括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爱文学,勤于创作,有一定文学造诣,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过作品或在市级以上文学类比赛获得奖项者优先考虑;

(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青年。

凡符合以上条件,必须由本人 自愿 申请 ,并经会员推荐 主席团审议通过 ,方能成为会员。

团体会员: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广州地区 青年文学 文学 组织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主席团 审批;

缴纳会费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 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征文、培训、采风、文学交流活动,优秀作品可推荐到国内外相关报刊 杂志 发表 或结集出版。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符合条件的会员可由 本会 推荐申请加入各地市级或以上作家协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文学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超龄的会员自动转为本会荣誉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 理事会 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 本会 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 本会 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 本会 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主席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三)协调及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条  本会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其中个人会员 30元/年,团体会员50元/年

第二十七条   本会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善后事宜

第三十条  本会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报告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12年2月19日 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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