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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的违约责任

时间:1970-01-01 08:00:00     作者:叶乃康      浏览:9574   评论:0   

试论合同的违约责任  

法政学院  09思政2班  叶乃康  学号:2009644235  

【摘要】订立合同,是确立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和条件。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邀请,希望得到受要约人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旦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签订了合同,在要约到达或应该到达受要约人之时,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了法律关系,该合同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如果在合同的有效期限内,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而导致另一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那他就应按法律规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即违约责任。  

【关键词】合同  违约责任  构成要件  承担方式  违约金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依法产生的民事责任。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的发生须以合同当事人违约或者不履行合同债务为要件。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种义务往往是以违约责任的强制力为后盾。它是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当事人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发生的预防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保障交易安全。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既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属性,又具有作为违约责任的特殊属性。  

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也就是说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为条件。只有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拟定的义务,才负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违约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为目的。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的履行,义务的违反也就是对权利的侵害。为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义务违反人须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强制性。违约责任虽为民事主体之间的责任,但作为法律责任,必有强制性。  

违约责任的确定,具有相对任意性。违约责任,是相对于签订合同的另一方而产生的,只能在有合同关系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违约方不负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补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违约责任具有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应具备何种条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可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所谓一般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形式都比须具备的要件;所谓特殊构成要件,是指各种具体的违约责任形式所要求的构成要件。由于合同法在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上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双轨制,因此,在不同的归责原则下,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并不相同。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实际上指的就是严格责任的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合同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负有违约责任,客观上要有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存在。  

2、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在这里涉及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在现代合同法中,通常采纳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所谓过错推定,指的就是原告在证明被告构成违约以后,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对此违约没有过错,则在法律上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合同法采纳了严格责任原则。根据严格责任原则,只要一方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另一方构成违约,另一方面即应负违约责任,除非另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其违反合同具有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免责只是对违约损失的赔偿,而不是免除全部责任。  

违约责任的形态:  

预期违约,又称为先期违约、前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预期违约侵害的是债权的期待权而非作为既得权的债权。  

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形式。所谓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在一方明示毁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拒绝对方的明示毁约。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他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义务。  

现实毁约,在履行其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将构成现实毁约。现实毁约行为有几种类型:  

1、不履行。不履行是指合同期限到来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不履行可能由两种原因导致:一是能够履行而不履行,即拒绝履行;二是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而无法履行,即履行不能。  

2、迟延履行。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或者逾期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能够履行但是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未履行债务的现象构成迟延履行的要件有:存在有效的债务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履行期限徒过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人未履行不具有正当事由  

3、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履行具有瑕疵。  

4、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着不足。  

5、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解除,这是根本的违约行为。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时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又称为强制实际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继续履行虽然履行合同的继续,但是与原合同履行的时间不一致,同时增加了国家强制力,即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其表现形态主要是限期应履行的债务进行修理、重、更换等补救履行请求。  

    其构成要件为:存在违约行为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发生以下条件可以不要求强制履行:法律上或者是事实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赔偿损失。又称为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也就是说损害赔偿的主要目的是在于弥补债权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害,而不在于惩罚违约的当事人。  

损害赔偿还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违约金或者事先约定免责条款。  

损害赔偿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原则。对于当事人所遭受到的积极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违约方都应赔偿。  

3、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行为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由此,我们可以得知,违约金的客体是金钱或者其他给付;违约金须于违约时支付;违约金为诺成性合同。  

违约金责任成立的要件可以有以下几点:  

    (1)违约金责任作为一种从债务,成立的前提是存在着有效合同关系,如果主债务不成立、无效、不被追认或者被撤销,违约金债务也就不成立或者无效。  

    (2)要有违约行为的存在,至于违约行为的类型,应视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加以确定。  

(3)应当具体分析违约人的过错判定是否需要此要件。  

以上是有关合同违约责任的知识论述,从中可以看出,违约责任是以与一般的法律责任不同的,它最大的特点是具有可约定性和相对性,可以约定违约的承担方式,而且是相对于守约方承担违约,而不对第三方赔偿损失。它的法律伸缩性比较大,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而不需要法律的强制性执行。它的违约形态和承担方式多样,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承担方式。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和合同打交道。我们与学校订立合同,学校为我们提供学习和生活的场所;我们做兼职、做家教、打暑期工和寒假工都需要订立合同。可以说,通过订立合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助于维护我们的利益。万一出现利益纠纷的时候,我们可以拿出合同作为证据来切实维护我们的既得利益。所以,在与别人有利益交往的时候,我们要有意识地通过协商的形式签订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往往是不可靠的,签订书面合同就明确了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对方出现违约行为的时候,我们就可以依据所签订的书面合同来讨个说法,要求对方履行违约责任。这是当代青年大学生应有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我们要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不然的话,吃了大亏,我们也只能是无可奈何,只能怪自己的疏忽和无知,只能是无尽的自责和懊恼!  

【参考文献】郭明瑞:《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8月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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