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在时代的夹缝中悲泣
——为中国古代社会之妻鸣冤
中山大学法学院06级1班 陈敏
《说文》曰:“妻与己齐者也。”《释义》曰:“夫妻匹敌之义也。”似乎中国古代社会,夫妻之间是平等的。但是这不过是种假象。事实上,古代的夫妻之间是没有平等可言的。《白虎通义》揭露了这一点:“夫者,扶也,以道扶接也;妇者,服也,以礼屈服也。”[1]
女人以“三从四德”为则,始终在男人的意志和权力之下生活。女子出嫁前,父母戒之曰:“必敬必戒,无违夫子”。[2]然后她们便“既嫁从夫”,却发现自己在“七出”、“义绝”的制度下随时会被离弃,甚至在夫死后,还得沦为陪葬品。
在整个婚姻过程中,女子的个人意志与自主权力被完全抹煞,女性作为父权和夫权的附属品而长期存在,使以男权为中心的封建宗法等级制度得以维系和巩固。
在结婚问题上,孟子云:“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周人皆贱之。”[3]可以说在古代,“婚姻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的”[4],是一种“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5]的家族责任,是由双方家长决定,媒人做中介,当事人听命行事的“礼教仪式”,与爱情无关,与个人意愿无关。正如恩格斯所言:“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妻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6]
这样的婚姻作为古代家族的附属品,其中的夫妻,尤其是妻子,更像是道具、摆设、木偶,任人摆布,毫无婚姻自主权。作为“封建宗法制、家长制足以炫耀的胜利成果”,她们的婚姻甚至还被摆上台面,成为社会交易的祛码。元代郑介夫论之曰:“婚姻聘财,今之嫁女者重要钱财,与估卖牲口无异。”
就算是那些衣食不愁的贵族家庭出身的女性,仍然不能免于和亲的命运。西施、貂禅,文成公主,她们因为“有为家族利益牺牲个人幸福的义务”,[7]而不得不成为政治或商业联姻的牺牲品,终此一生,可能都无法参透爱情的真义。
在中国古代的婚姻生活中,妻子的地位也是卑弱的。
首先,男尊女卑和夫为妻纲的思想在中国古代家庭分工中的表现就是“男不言内,女不言外”。[8]《尔雅·释亲》说得更透彻:“妇之言服也,服事于夫也”。女子须以夫为中心,根据丈夫的生活安排自己的生活起居,每日“供酒食、侍巾栉、执其帚”。
在婚姻关系的生活分工中,妻子被赋予了“服侍”、“伺候”的角色,个人能动性被大大地忽略、压抑。她们不能接触到外界社会和生产活动,欠缺基本的谋生技能,因此只能屈服于男性权威。
其次,在中国古代社会,妻子不得有私财。《礼记·内则》云:“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妻子虽然统领家事之责,却没有“家事管理权”,只能“按时从夫处领得定额的家用,然后在一定范围内支配这些资财”,[9]甚至女子的嫁奁,也往往并入夫家,成为丈夫家族财产体系中一部分。如宋代案例集《清明集》说:“妇人随嫁奁田,乃是父母给予夫家田业,自有夫家承分人,岂容卷以自随乎?”[10]
丈夫死后,妻子就被间接剥夺了财产继承权。夫死而有子者,其遗产由子承受。夫死无子,妻守志不嫁的,承夫分,为夫立继,由继绝子孙继承。只有在丈夫兄弟皆亡的情况下,妻才能分到一份。妇女改嫁,不得带走夫家财产和自己的嫁妆,应“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再者,“在法律上夫的地位如尊长,而妻的地位如卑幼。”[11]丈夫有权打骂、奴役、甚至转让妻子,妻子只能无条件服从丈夫的支配和休弃,接受丈夫的奴役和虐待。
由于伦理和舆论的支持,社会也认同了夫对妻的“天权”。尤其是汉代“法律儒家化”之后,礼教的法律观当道,夫妻之间的犯罪实行“同罪不同罚”的原则:用“减刑主义”纵容丈夫,为其开脱;而对妻子实施了一系列的限制,“加凡人二等”的法律条文使妇女在婚姻里完全处于被动地位。
夫妻的同罪异罚,是中国古代家族伦常精神在法律上的反映。对于家族内亲属之间的相互侵犯从罪名到刑罚的使用都注重“亲亲”、“尊尊”的宗法等级主义,以宗法服制上尊卑亲疏之序为依据,重处卑幼侵犯尊长的行为。在法律人格上的夫尊妻卑,正是古代婚姻关系中妻子地位的真实反映。
虽然“男尊女卑”确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整体格局和基本原则,但要真正了解中国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还需进一步把握到儒家的“孝”文化以及“长幼有序”的礼教观对民众意识的浸淫,以及贵贱、嫡庶、贫富的阶级之分的影响,不能一味强调女性地位的卑下。
与宗法家族制度和古代伦理观念相适应,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在离婚问题上有着极为明显的表现。中国古代的离婚,于礼有“七出”之目,于律有“义绝”之条,于情有“和离”之义。“和离”是历史发展的异数,而前两者无不反映妻子在离婚中权利的缺失。
“七出”[12]的出现是中国古代社会,妻子在婚姻关系中卑弱地位的集中表现。这一休妻制度,无一条件涉及夫妻之间的个人情爱归属和独立意志,其本质就是夫家家长靠牺牲女方的利益,来维护宗法统治秩序。但是“夫有恶行,妻不得去者,地无去天之义也”,女性从无提出离婚的权利,被丈夫离弃后,还要遭受不容于夫家,也不容于娘家的悲惨境遇。
为了避免被休,妻子大多都会忍辱负重,为丈夫娶妾,以满足丈夫的淫欲和家族传宗接代的目的,否则就会因“悍忌”犯“七出”而被休弃。与众多姬妾分享自己的丈夫,又岂是人道之行为?
班昭《女诫》有云:“男有再娶之义,妇无再适之文。”《仪礼·丧服》又云:“妇人不二斩者,犹日不二天也”。简言之,就是男子可以改娶,女子不许改嫁。
自从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与封建的妇女贞节观结合起来后,女子结婚,就相当于套进了一个永远挣脱不得的枷锁。婚前全无个人意愿的被动接受,婚后夫家的百般压榨,甚至在丈夫死后,寡妻要不为殉夫而自杀,要不为守节而清灯长夜地度过一生。这样灭绝人性的做法,严重地妨碍妇女对人性本质的正确理解和对幸福生活的追求。
中国古代的婚姻关系,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以牺牲妇女的权利和独立人格为前提,把妇女压制在男子之下,束缚在家庭之中,置于社会的最底层。古代婚姻中的女性是愚昧的自残者,更是无辜的被害者。她们在父权、夫权、家权、族权的威权下,被摧残、被奴役、被戕害、被牺牲。她们必须克制住自己生理和心理的正常欲望,压抑自己追求爱情的美好愿求,以追求伦理道德的完善。呜呼悲哉!
[1] 《白虎通义·三纲六纪》
[2] 《孟公·腾文公下》
[3] 《孟公·腾文公下》
[4] 瞿同祖:《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88页。
[5] 《礼记·昏义》
[6] 马克思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47页。
[7] 郭芳:《中国古代女性人格的历史轨迹》,《探索与争鸣》,1998年第7期。
[8] 《礼记·内则》
[9] 瞿同祖:《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14页。
[10] 史凤仪:《中国古代的家族与身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241页。
[11] 瞿同祖:《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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